精装修维权三大问题别忽略(3)

http://wenzhou.jiaju.sina.com.cn  2011年10月27日09:38  华商网

  3 开发商是精装修质保第一责任人

  案例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常被用来形容生活中遭遇的不测。家住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的李先生就当真碰到了这样的不测。李先生在家里休息时,客厅正中的拼花玻璃灯罩突然掉落,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了李先生的小腿,造成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约2000元。由于李先生购买的是精装修住宅,该灯具由开发商提供并安装,所以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然而开发商认为,灯罩脱落属于灯具厂商的制造质量问题,并非由于开发商安装不当引起,开发商不应对此负责。目前,纠纷还在调解中。

  案例解读

  对于这起纠纷,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2002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1条规定:“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开发商、施工单位和灯具厂商均负有责任,三者为连带责任人,开发商不能完全免责。

  专家提示

  对于毛坯住宅各部位、部件的保修期和维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有明确规定。而对精装修住宅中涉及的地砖、地板、卫浴、橱柜等材料和部件的保质期及维修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就能完全推卸责任。因为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必须向用户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并在其中列明装修明细表、主要部件的生产厂家,并执行相关保修责任。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只是参考性规范意见,不具备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因而在实际生活中,仍需要购房者就精装修的材料、品牌、保质期等内容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详细约定,才能有效维护权益。

  法规链接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3条: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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