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维权三大问题别忽略(2)

http://wenzhou.jiaju.sina.com.cn  2011年10月27日09:38  华商网

  2 约定不厌细,精装条款无小事

  案例

  2001年3月,郑先生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精装修住宅,双方在购房合同附件中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精装修住宅的装饰、设备等必须符合开发商承诺的标准,达不到承诺标准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等差价。到2002年8月,郑先生收房时发现,房屋的装饰、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法院受理,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人装饰、设备的差价共8万元。

  案例解读

  目前,北京没有专门针对精装修住宅的验收制度。因此,购房者在购买精装修住宅时必须就主要装修部位、材料、设备等与开发商详细约定,并规定如达不到约定标准时,按何种方式赔偿处理,以维护权益。

  在实践中,精装修住宅因不同项目、不同价格、不同档次等因素的影响,对房屋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要求也不同,购房者应根据具体情形与开发商协商。另外,开发商会把样板间做得美轮美奂,告诉你:“只要搬不走的都是我们精装标准。”购房者千万别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因为样板间的装修标准不具备强制性法律效力,且多数样板间在交房时会被拆掉,届时无从参考。

  专家提示

  精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在合同当中应该准确无误地标明,不要遗漏,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约定“进口”“高档”“国内名牌”“国际名牌”等。

  品牌含金量较高的设备,如卫生洁具、灯具、厨房设备、家具五金、洁具五金、低压电器、多功能户门等,不同品牌、型号、规格的质量和价格差别都很大,因此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还有部分设备材料的质量、价格与产地相关,因此还应该注明产地。

  法规链接

  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而其中多是对毛坯房的规定,关于精装修的内容,列在了“附件六”中,购房者应当把“卫生洁具、灯具、厨房设备、家具五金、洁具五金、低压电器,以及具备防盗、防火、隔音、保温功能的多功能户门”等部件、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具体内容在该附件中详细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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