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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国家一般都把我国看成是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家具产品除了我们要提供“尽责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对我们实行“风险减轻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
(3)风险减轻程序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1.1.2监督机构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规则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规则,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而且将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
1.2认证和其它计划的作用
1.2.1应用认证的意义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用认证很有意义,即森林认证(FSC)和森林认证认可计划(PEFC)。经过认证的产品和材料可能是低风险的,但是这类认证仅仅是“尽责调查”的一个部分。
运营者必须保证他们全面地完成了欧洲木材规则的义务,必须注意到“产业链监管”的文件提供才是它的核心,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要求认证的产品或零部件得到了认证。
1.2.2《欧盟的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许可和《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许可《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是一个自愿性的计划,它保证同意实施该计划国家只向欧盟出口合法采伐的木材。
欧盟与许多国家签署了FLEGT双边自愿合作伙伴协议(VPA),一旦协议生效,该协议就包括了双方的委托责任并采取实际行动,阻止非法采伐木材的贸易。很明显,协议的合作方就获得了许可,表明它们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是合法采伐的。
正式签订协议的第一个国家是圭亚那。刚果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是正在认证过程中。进行谈判的国家有利比亚、加蓬、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
《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协议,旨在保证野生动植物的标本贸易不会威胁到它们的生存。
CITES有3个附录,包括许多木材树种。正因为此,这些树种木材的贸易要受到该公约的限制。FLEGT或CITES许可所包括的木材及其制品被认为是合法采伐的木材,符合欧洲木材规则。
1.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规则
1.3.1强制执行每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管辖机构将强制执行该项法规,各成员国将制定针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地方法规。
欧盟委员会希望成员国在2013年3月3日前制定出他们自己的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罚款条例。管辖机构将对运营者进行检查,以保证他们执行了欧盟木材规则,这些检查包括:“尽责调查”制度的考核,还包括对如何执行文件编撰和记录填写的考核。
1.3.2处罚
欧盟木材规则要求处罚是“有效的、适度的,有劝阻作用的”,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罚金与对环境的损害、有关的木材/木制品的价值、税收损失和其它因违反规则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一定比例。
—扣押或没收有关的木材/木制品。
—立即暂停或吊销贸易执照。
1.4实施法规的时间表
以下是欧盟木材规则全面实施设定的/已完成的主要的关键日期:
2010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批准欧盟木材规则;
2011年6月3日,欧盟成员国委任负责实施欧盟木材规则的管辖机构及负责人。在英国,由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的环境司的国务秘书卡罗林?斯皮曼担任;
2012年3月3日,将批准监督机构的认可/撤消规则;
2012年6月3日,将批准保证在全欧盟统一执行尽责调查的详细制度;
2013年3月3日,该法规将生效。从该日起,与木材和木制品供应链有关的企业必须了解并保证遵守该项法规,或者保证他们自有的制度是符合该项法规的。欧盟成员国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处罚条例完成制定。
2进一步的行动
虽然欧盟木材规则已经公布,但是相关的支持性的法律仍在制定中。核心的要求已经提出,家具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必须采取行动,以保证能够证明自己是遵守该项法规的。
要采取的第一步行动将是收集资料和培训供应链中所有的相关人士,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看上去离2013年3月尚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2013年的产品的生命周期可能从2012年年头就开始算起了。为此,采购商需要考虑到该项法规对购货的影响。
3应对
我们在对欧盟出口家具及木制品时,都要与欧盟的进口商打交道,因此就必须提供这些进口商为遵守该项法规而向我们索要的相关文件,否则就会影响出口的业务,甚至导致生意的失败。这项新规构筑了新的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欧盟的家具及木制品的贸易,我们必须对此十分重视。
家具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尽责调查”,这是该法规的核心。
西方国家一般都把我国看成是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家具产品除了我们要提供“尽责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对我们实行“风险减轻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因此为了适应这种壁垒的挑战,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做好准备,向有关机构(如商务部的有关司、局及从事国际贸易争端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咨询,了解在向欧盟出口家具时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
同时,我们利用国外进口木材(如非洲的木材)及木制品(如马来西亚的中纤板等)来生产出口欧盟的家具,也要注意向供货方索取其木材或木制品来自合法来源的文件或资料,它们往往就是该项法规声称的所谓“附加资料和文件”,而且对前述的“风险评估”中的供应链复杂性也是一个很好的备份。